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0-11-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0年11月25日國家版權局令第8號發(f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著作權出質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著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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