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國家版權局令第8號發(f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著作權出質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著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