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全額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是指政府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設項目;政府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的主管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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