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令第91號)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令第91號)
發(fā)布日期:2015-03-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9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xiàn)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yè)兼并、出售、聯(lián)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

(四)企業(yè)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
繼續(xù)閱讀(剩余:86.1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20250220231214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